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4211号 申请人:北京***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田各庄镇西田各庄村东(北京市**畜牧场内8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标准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00559.6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标准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00559.6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