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4211号
申请人:北京***标准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田各庄镇西田各庄村东(北京市**畜牧场内8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经济开发区金牛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标准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00559.6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标准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动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000559.6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