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0515号
原告:迟艳,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张家牌路云盘山庄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迟艳与被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迟艳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迟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迟艳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