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迟艳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0515号 原告:迟艳,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张家牌路云盘山庄2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恒金,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迟艳与被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迟艳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迟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迟艳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