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富源矿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3执字第48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星火路8号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2号海益国际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执行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省富源矿厂,住富源县中安街道太和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富源矿厂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省富源矿厂暂时无履行能力并且表示会积极履行义务,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