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11民初219号
原告:四川罡宸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区星火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罡宸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罡宸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罡宸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罡宸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案件受理费28,714.00元,减半收取计14,357.00元,由原告四川罡宸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长马太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