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81执28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起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陈学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郑维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维国,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夏候画,男,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天长市起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贵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维国、夏候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维国、夏候画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它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贵州***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郑维国、夏候画在银行的存款630084元,或查封与执行标的630084元等值的财产。
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绪凯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 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