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91民初692号
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北乡芳林路36号芳林大厦24楼24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召兴(实习),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城建设路1号印刷厂大院202室。
法定代表人:付治国,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元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天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梁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