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674号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16号神州数码大厦九层。
法定代表人:李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丹,女,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同万堂国际医药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1幢3层301-3。
法定代表人:冯松彬。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万堂国际医药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栖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鲁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