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73民初1252号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7号1幢3507-728。
法定代表人:李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丹,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同万堂国际医药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大路38号1幢3层301-3。
法定代表人:冯松彬。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同万堂国际医药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 650元,减半收取13 325元,由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李志峰
审 判 员 崔宇航
审 判 员 宋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屈 伟
书 记 员 项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