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1民初6518号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7号1幢3507-728。
法定代表人:李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丹,女,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诚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3号睿和中心商业写字楼2301室。
法定代表人:郝付存。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新公司)与被告河北诚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诚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0 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8月原被告签订《2016年世界小姐河北赛区石家庄城市赛承办协议》,原告授予被告石家庄城市赛的独家承办权,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授权费2万元,但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诚驰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本院庭审质证,腾新公司提交的承办协议、催款通知书、顺丰速运邮单客户联、电子邮件截图、赛事总结报告,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诚驰公司未出庭应诉,放弃了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腾新公司与诚驰公司签订《2016年世界小姐河北赛区石家庄城市赛承办协议》,约定腾新公司授予诚驰公司石家庄城市赛的独家承办权,诚驰公司可通过自主或授权方式举办总共不超过1场城市级总决赛,诚驰公司应当在合同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2万元赛事承办授权费。
2018年8月27日,腾新公司通过邮寄及电子邮件方式向诚驰公司送达催款通知书,要求诚驰公司在2018年8月31日前支付2万元赛事授权费。但诚驰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诚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及质证,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腾新公司与诚驰公司签订的承办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诚驰公司应当依约向腾新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北诚驰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授权费20
000元;
二、驳回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河北诚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耿 侃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馨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