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31696号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丹,女,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内蒙古零点贰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于子川,经理。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新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零点贰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零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零点公司之法定代表人于子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6年8月20日签订66届世界小姐中国总决赛活动的《合作协议》,约定合同金额30万元。被告除支付首付款5万元之外,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支付剩余款项25万元。
被告零点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腾新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为:根据双方签合同之前的沟通记录可见,签订合同之前,腾新公司的业务员找到零点公司法定代表人,零点公司称当时并没有广告的预算,但腾新公司说可以帮零点公司在场地费中省出部分预算,并称先交上5万元,然后腾新公司和零点公司一起去招商,用招商回来的赞助抵扣广告费。当时这个活动在北京太庙租场地需要80万元,腾新公司称其与太庙有合作,可以把场地费协调到50万元。但是后来腾新公司没有协调下来,场地费也没有省出来,还是80万元,而且招商也没有做成,零点公司赔钱了,资金链断了,已经三年不经营了,没有钱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10日,零点公司(甲方)与腾新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甲方为了对66届世界小姐中国总决赛活动进行宣传和推广,决定委托乙方在网站或网站客户端上发布推广内容。甲方负责提供相关素材和相应统筹协调,乙方负责本合同项下推广内容的采编、设计和制作,发布前需甲方审核通过。甲方在大燕网网站及网站客户端发布宣传形式见合同第一条的约定。甲乙双方就“66届世界小姐中国总决赛”活动进行合作,甲方为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甲方提供以下资源:(1)天津和河北省地区的“世界小姐”品牌乙方唯一独家使用权。(2)“世界小姐”品牌相关的线上线下落地活动的主办权、承办权。(3)线上线下活动需要的冠名商,赞助商的招募权,涉及企业对“世界小姐”线上线下活动提供的赞助费用及赞助物品由乙方全权支配。(4)乙方可选送天津和河北省优秀选手共6名到北京参加总决赛。为了保证甲乙双方长期友好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乙方决定在原有价格上再优惠20万元,乙方优惠后合同总金额为30万元。合作周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到2016年10月30日止。二、服务费及其支付:栏目制作及推广费共计3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首付款5万元,总决赛2016年10月20日前3个工作日内付款15万元。2016年10月21日宣传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尾款10万元。该协议还约定了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不可抗力等条款。该协议落款签章处甲方“授权代表”显示为“于子川”,乙方“授权代表”显示为“杨慧”。
2016年8月18日,零点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子川通过其个人账户向腾新公司转账5万元,支付《合作协议》约定的首付款。
2017年6月9日,腾新公司通过微信通知零点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子川,要求零点公司“收到本函后主动与我司联系,并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清上述欠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正(¥250000.00)”。零点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子川通过微信向腾新公司回函称“2016年与贵司合作的关于世界小姐中国总决赛宣传项目,由于未能按约定从场地费用中节省出相应预算,加之我公司经营遭遇重大冲击,业务停滞超过一年,至使25万元尾款至今未能支付,在此向贵司深表歉意,现在公司经营正在恢复中,我司承诺在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全部余款”。
于子川提交其与腾新公司员工杨慧和耿小勇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16年7月25日杨慧称“这样我们是不是可以首期10%现金,40%资源置换买断IP,50%现金(可用其招商抽成抵扣)我把合同做到50W的总金额,这样首期付款就是5万了…@于子川于总!是否可以接受?”耿小勇称“这也是我们能申请的最大限度了,财务规定首付比例不能低于10%,这次会作为指导单位加盟我们的项目,太庙场地的事情他们给协调,当天您和基金会秘书长,我们总编辑会个面,沟通下。”2016年8月1日,于子川称“合同总额是30了,全部是现金,没有置换部分,我回来再仔细看一下”,杨慧称“这是按照我们最初的约定来定的合同,50万**面有20万的置换,是不给公司现金的,财务流程规避风险,只能签成30的,那20万的资源都在,关于活动,如果我们做会是线上线下一起来做”,于子川称“我们最终需要支付的现金是多少”,杨慧称“30万的现金,只有5万是定金先付的,其他的是在您自己招到商以后支付了”。
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第66届世界小姐全国总决赛于2016年10月20日在北京太庙举办。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企业信用公示报告、招商银行收款回单、微信聊天记录、催款函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腾新公司与零点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现双方均认可《合作协议》约定的首付款5万元已经支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零点公司应当自2016年10月20日前3个工作日内向腾新公司付款15万元,在2016年10月21日宣传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付尾款10万元。零点公司未依约付款,构成违约,应当立即向腾新公司支付上述款项。从零点公司向腾新公司的回函来看,零点公司亦认可其上述付款义务。关于零点公司主张的腾新公司并未按照双方口头约定为零点公司节省出场地费的答辩意见,零点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此达成了一致意见且该约定与《合作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有关联,故本院对零点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零点贰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2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零点贰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费费260元(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内蒙古零点贰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金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