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19480号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7号1幢3507-728。
法定代表人:李程,董事长。
被告:河北魅力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b座28层。
法定代表人:崔静。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魅力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公告费260元,由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安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赵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