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8181号
申请人:辽宁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1-1号901-907室。
法定代表人:邱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来,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7号1幢3507-728。
法定代表人:李程。
原告辽宁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黎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