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1051号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7号1幢3507-728。
法定代表人:李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丹,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园区绿生路2号。
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其明确表示拒绝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腾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左慧玲
审 判 员 宋 鹏
审 判 员 李迎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嘉艺
书 记 员 任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