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47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福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室;8楼A-C、E-I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福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24710号民事裁定,冻结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2,02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上海福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福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2,02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樊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