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24710号
原告:上海福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上海福赛特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福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福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福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福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5,025元,由上海福赛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樊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