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吉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安行政管理:消防管理(消防)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浙0503行初4号
原告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平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艳,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吉县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街道天目山路4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大队长。
第三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凤凰新村五区188号3幢3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县消防救援大队及第三人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消防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于2019年7月12日以《情况说明》的方式撤销了安公(消)行罚决字〔2017〕017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撤销了该行政处罚的网络公示。现原告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钧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敖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