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2执89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东河中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14869087XB。
法定代表人:任平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牛山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32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20395元、工程款954148.2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15298元,执行费32145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若干,均已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有车辆若干,均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到位,无法处置,无股权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其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50000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1年9月13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履约保证金2020395元、工程款954148.2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902执8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应哲恩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