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902执117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任平军。
被执行人:***,男,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浙0902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8294.33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6774元,诉讼费5359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执行款458295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并书面确认。本案诉讼及执行费已缴纳。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