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东阳市南马镇新五联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3民初4742号 原告: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东河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南马镇新五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新五联村。 负责人:***。 被告:东阳市南马镇新五联村下宅自然村,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负责人:***。 原告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建设公司)为与被告东阳市南马镇新五联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五联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东阳市南马镇新五联村下宅自然村(以下简称下宅自然村)为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申请冻结下宅自然村名下的存款18万元,本院裁定予以冻结。同年9月15日,本院对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昌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新五联村村委会负责人***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下宅自然村负责人***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两被告在庭审中对18-25标段完成的工程量及质量有异议,经本院释明后仍未提出鉴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昌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新五联村村委会、被告下宅自然村立即支付工程款170671.82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原告恒昌建设公司承接了被告下宅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双方为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内容、价款、进度款支付、工程款结算等,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早已依约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了施工任务,并早已通过竣工验收。第三方受被告委托分别于2021年12月28日、2022年1月18日给出了结算审核报告,工程总价款356012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审计后付至工程价款的98.5%,然而,被告至今仅支付18万元,应付未付款170671.82元却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新五联村村委会、下宅自然村辩称:1、工程未完工,未经村集体验收和到场人员签字合格,且工程有许多活没做。2、工程工期延误,原工程是2021年10月上旬发包的,工期是60天,至今未通过合格验收,致使我村集体经济损失。3、工程量不认可。在审计过程中,未有本村管理人员在场,所提供的审计资料是由原告方单方面提供,至今未收到356012元的审计报告,只收到225214元的审计报告。综上,原告的资料与现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原告恒昌建设公司承接了被告新五联村下宅自然村水系改造工程。因被告新五联村下宅自然村无公章,被告新五联村村委会代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中明确发包人为新五联村下宅自然村,其中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1)第一次付款:工程开工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华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规定》执行);(2)工程完成50%,付至已完工程量价款的80%;(3)第三次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5%;其余工程款经审计后付至工程价款的98.5%,1.5%留作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在竣工质量验收合格满二年,并按规定履行了保修责任后付清(不计利息);(3)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款增减额在审计结束后一并支付,但工程变更后不得超过200万限额。合同一并约定了其他内容。之后,原告又与被告新五联村村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分段结算的内容为:竣工图1-17分段(根据工程分段结算的内容填写);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向发包人提出,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经审计同意后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计入当期分段结算中。被告新五联村村委会负责人***、被告下宅自然村负责人***在协议中签字,并加盖了新五联村村委会公章。该工程一共为1-25标段,对于工程总量、变更工程量,有工程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竣工图为证,均有下宅自然村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了新五联村村委会公章。 受被告新五联村村委会委托,金华市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下宅自然村美丽乡村示范工程--水系改造1-17标段结算造价进行了审核,并于2021年12月28日出具金华众信审字[2021]第113-3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审核结论为:本工程送审造价236002元,本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为225214元。被告新五联村村委会负责人***在工程造价审定单建设单位处签字并加盖了新五联村村委会公章。此后,金华市众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又对下宅自然村美丽乡村示范工程--水系改造18-25标段结算造价进行了审核,并于2022年1月18日出具金华众信审字[2022]第006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审核结论为:本工程送审造价151309元,本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为130798元。该份工程造价审定单上无建设单位**或负责人签字。工程最终审定造价共计356012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审计结束后支付工程价款的98.5%即350671.82元,现已支付18万元,尚欠170671.82元。该水系改造工程现已投入使用。另查明,下宅自然村经济财务独立。 本院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发包方为新五联村下宅自然村,从合同施工内容看系下宅自然村的水系改造工程,施工过程参与管理主体也均系下宅自然村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下宅自然村经济财务独立,结合该自然村无公章、对外需加盖新五联村村委会印章的客观事实,应认定下宅自然村系案涉合同的一方主体,应由其承担合同责任,新五联村村委会不应承担合同责任。两被告对18-25标段完成的工程量及质量有异议,但不提出鉴定请求,结合该水系改造工程已投入使用,两被告对1-17标段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予以认可,18-25标段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亦采用相同方式予以审核的客观事实,本院对水系改造18-25标段结算造价130798元予以确认。被告下宅自然村应支付原告恒昌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170671.82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原告诉请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阳市南马镇新五联村下宅自然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0671.82元及利息损失(从2022年5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东阳市南马镇新五联村下宅自然村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