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

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与江苏宝鹏建筑工业化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执保1664号
申请人:江苏宝鹏建筑工业化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91487407Y,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P13J2K,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
申请人江苏宝鹏建筑工业化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5万元,保单号为131A6046720190000112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史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