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

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建航建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9751号
原告: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唐修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钰,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建航建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延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巧林。
原告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建航建筑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三一筑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闻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杜澄杰
书 记 员 杜澄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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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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