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4财保195号
申请人: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西冈身路168号5幢3006室。
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路438号A厂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君道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内2号房。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君道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现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58,629.24元(被申请人江苏君道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127,678.24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其申请已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江苏君道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8,629.24元(被申请人江苏君道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中127,678.24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