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上海盛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湖北君道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817号 申请人:上海盛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54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7107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君道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湘口街湘口大队装饰画、工艺镜、油画生产基地(一期)A1车间1层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路438号A厂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盛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君道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盛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君道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45,01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盛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君道住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245,0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薇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付唯一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