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727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路438号A厂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90幢45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6,827.77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进行了查封或冻结措施。现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提出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融辉房地产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