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38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砼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明业路5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路438号A厂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砼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2022)沪0117民初143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砼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