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4380号之二
原告:上海砼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明业路555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路438号A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砼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上海砼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砼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9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15元,合计诉讼费2,705元,由原告上海砼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