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0075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新塘村委会世龙大道9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06236497。
法定代表人:谭锦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宝钧,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华夏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10965XW。
法定代表人:张志明。
被告:佛山郡豪智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岭村狮岭南路贵兴围路段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MPRP6Q。
法定代表人:张志龙。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铝业有限公司、佛山郡豪智能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文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217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文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