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992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新塘村委会世龙大道9号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06236497。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原告***已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旭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