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执7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羊额村翡翠路1号保发珠宝产业中心2幢3座101-1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8184号民事判决已于2022年8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621842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支付律师费28000元,负担诉讼费28722.45元。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借款6218424元、利息、律师费28000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于2023年3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金杯牌小汽车粤X0××**。该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29日。车辆下落不明,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及本院多件案在先查封。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
2.先后于2023年3月30日、4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若干,冻结期限为一年。账号内仅有零星余额,暂不扣划。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届时如需续封/冻,申请执行人须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续封/冻申请,逾期未申请则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续封/冻不能的风险。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借款6218424元、利息、律师费28000元、**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谢 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