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72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羊额村翡翠路1号保发珠宝产业中心2幢3座101、102、103、104(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062364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