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728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羊额村翡翠路1号保发珠宝产业中心2幢3座101、102、103、104(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062364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