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628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羊额村翡翠路1号保发珠宝产业中心2幢3座101、102、103、104(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062364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