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2908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婵,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羊额村翡翠路1号保发珠宝产业中心2幢3座101、102、103、104(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60623649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原告已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