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福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义乌市福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782民初7200号 原告: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村梦娜花园11栋2**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福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南路300号3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福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作业费259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义乌市福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工程进行挖机作业。被告尚欠原告承揽款25990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福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揽款人民币259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3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义乌市福能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