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2民初2628号 原告: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西何******2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鼎固渣土清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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