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6执16号之一
被执行人:***,男,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
本院执行***追缴赃款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6刑初19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继续向被告人***追缴赃款1830.6万元(其中包括被告人***缴纳在龙川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100万元保证金,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单位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给各被害人。本院刑事部门于2017年12月13日将上述刑事财产刑移送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向龙川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送达(2018)粤16执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16执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缴纳在龙川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的100万元保证金。龙川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对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异议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另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驳回其异议;对驳回其异议裁定不服又向省高院申请复议,省高院依法组合议庭审查,省高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粤执复1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龙川县工业园管理委员的复议请求,维持本院(2018)粤16执异18号执行裁定。本院于2019年8月1日再次催促龙川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依法协助扣划,龙川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指定账户汇入。现此笔执行款于2019年10月30日已支付被害人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职权通过执行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系统等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权属登记记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6执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焕 棠
审判员 周 春 媛
审判员 欧阳海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永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