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民终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197078919T,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岗古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华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望,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涛,广东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255901451371,住所地:东源县徐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伟光。
诉讼代表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
负责人:邱永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锷、朱东巧,均是河源市致诚会计师事务所员工。
上诉人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前本院已受理案外人对被上诉人广东惠通汽车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但一审法院并未依法中止民事诉讼,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才继续进行民事诉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81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东明
审 判 员 高 宇
审 判 员 高晓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惠雯
书 记 员 曾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