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6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源县仙塘镇蝴蝶岭工业园03-05地块(商住楼A10卡)二楼。
法定代表人:徐人凤,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佰达,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基,广东贤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岗古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华兴,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5民初790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并非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调解违反了调解自愿原则。二、一审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再审。综上,再审申请人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再审申请,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案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本案一审民事调解书依法已于2016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书,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据此,再审申请人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罗婷芳
审判员 邓春柳
审判员 骆志艺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