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625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按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东源县铭立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开设在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个帐户上的存款,各账户以人民币2094081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