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3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河东法执字第160-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文昌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河东法民一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被执行人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48200元及利息,2014年8月6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1月24日,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万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