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东源县京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3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河源市*达街城冠花园1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文昌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系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原告与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0年6月8日订立了《***购销合同》,又于2010年6月25日签订了《西瓦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公司的要求向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与西瓦等货物,之后双方又增销售了水泥广场砖,销售总额2779419多元。此后,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陆续支付了货款共2071215元。后经原告多次追索,两被告对仍欠款仍未支付。2013年3月17日,在原告催促下,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重新立下欠条:*****2010年万绿湖工地材料款708200元(柒拾万零捌仟贰佰元正)、利息40000元(肆万元正),两项共欠748200元(柒拾肆万捌仟贰佰元正)。该款项按如下时间付清:1、公历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肆拾万元);2、公历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348200元(叁拾肆万捌仟贰佰元正)。欠款人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2013年3月17日。到期后,该公司仍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追收未果,于2013年10月2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到期的40万元欠款,现仍欠348200元。因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系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母公司,故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共同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348200元和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系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原告与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0年6月8日订立了《***购销合同》,又于2010年6月25日签订了《西瓦购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公司的要求向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提供***与西瓦等货物,之后双方又增销售了水泥广场砖,销售总额2779419多元,此后,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陆续支付了共2071215元。后经原告多次追索仍欠款,两被告均未支付。2013年3月17日,在原告催促下,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重新立下欠条:*****2010年万绿湖工地材料款708200元(柒拾万零捌仟贰佰元正)、利息40000元(肆万元正),两项共欠748200元(柒拾肆万捌仟贰佰元正)。该款项按如下时间付清:1、公历2013年7月30日前支付40万元(肆拾万元);2、公历2013年12月30日前支付348200元(叁拾肆万捌仟贰佰元正)。欠款人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2013年3月17日。到期后,该公司仍分文未付,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本院起诉,请求支付到期债权的40万元欠款,至今仍欠348200元。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仍欠货款3482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负担。******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购销合同复印件,***、瓦结算单复印件,风情街、污水厂、会所、瓦、***、广场硅等结算单复印件,新港别墅区增补材料结算清单复印件,送货单复印件,西瓦购销合同复印件,结算单复印件,欠条及本院的开庭笔录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仍欠原告***材料款3482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双方形成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是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故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清偿材料款348200元给原告***,原告***请求从主*权利之日起(即2014年1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及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材料款3482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从2014年1月13日起至付清欠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6520元,由被告东源县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蓝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