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杭临民初字第331号
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浙宏。
委托代理人陈新生。
被告***。
法定代理人罗维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安市丰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建新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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