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川0322执1386号
本院在执行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61975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未到庭,查询了被执行人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向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所在村组了解,该公司已停产了好几年,其厂房占地为农村流转的集体土地,也不知其财产状况;通过实地现场了解,该厂已无任何设备,申请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对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联荣进行限制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军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王晓丽
书记员 徐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