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川03民辖终63号
上诉人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自贡市江阳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2民初33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解释》,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按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广州市增城区,应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认为交付的设备不符合约定,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退还保证金及设备,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属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为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6)川0322民初336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平 审判员 张 艳 审判员 王海英
书记员 黄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