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广东丰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民初8934号
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陈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闻博、盛粒洲,江苏剑桥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丰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民营西一路7号1803室。
法定代表人:钟伟新。
被告: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民营西一路7号20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大林。
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丰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丰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现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锦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温小琼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姚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