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8346号
原告:北京福润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鼓楼南大街东侧1号楼等2幢2号楼一层8120。
法定代表人:赵成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忠,男。
被告:北京季昌元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苏三四村南区18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三勇。
被告:***,男。
原告北京福润宏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季昌元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季昌元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北京福润宏业商贸有限公司称被告***已经向其转账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8000元,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季昌元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润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福润宏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