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卡特莱斯土方挖运有限公司

北京庆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北京卡特莱斯土方挖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2294号
原告北京庆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马家楼2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寅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莱斯土方挖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庆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洋公司)与被告北京**莱斯土方挖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工程所在地在丰台区,故申请移送本案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庆洋公司以合同纠纷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双方系对2013年9月6日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2014年12月31日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发生争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仅包括原告庆洋公司委托被告**公司拆除建筑物,还包括被告**公司回收原告庆洋公司的拆除废料,并支付原告庆洋公司拆除废料款。因此,双方的合同关系不是单一的合同关系,而是复合合同关系。就拆除合同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且现原告庆洋公司就拆除合同部分并无争议,而是就回收废料的买卖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因此,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经本院审查,被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审理此案,于法有据。被告**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莱斯土方挖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