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财保74号
申请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和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87号。
法定代表人:丁荣富。
申请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5 146 452.0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1年2月26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二千五百一十四万六千四百五十二元零四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洁
审 判 员 张寒松
审 判 员 许广会
二○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王靖康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