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皓钻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汇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7民初1630号
原告:天津皓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刘广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龙,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
法定代表人:付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北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原告天津皓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天津皓钻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交费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皓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海成
审 判 员 郑飞飞
审 判 员 彭 聪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胡适兰
书 记 员 王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