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11051号
原告:李建壮,男,1985年9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梁金生,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原告李建壮与被告梁金生、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孙世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一博
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