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富顺润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财保55号
申请人:北京富顺润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东大街21-1至21-27号1层21-15。
法定代表人:徐墨德,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哲,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南路6号1幢5A-22。
法定代表人:彭玉森。
被申请人: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开发区耀华道南。
法定代表人:彭玉森。
被申请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府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军。
申请人北京富顺润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申请以1008680.64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账户为×××,开户行工行北京大郊亭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如采取上述措施未足额冻结保全标的,则就不足部分对被申请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望京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如采取上述措施未足额冻结保全标的,则就不足部分对被申请人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有效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以1008680.64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泽人合物资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账户为×××,开户行工行北京大郊亭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二、如采取上述措施未足额冻结保全标的,则就不足部分对被申请人北京东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望京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三、如采取上述措施未足额冻结保全标的,则就不足部分对被申请人廊坊凤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廊坊银行开发区支行账户为×××的银行存款。
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富顺润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吕彤儒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琛
书 记 员 李婧婷